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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关于构建"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要求,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特成立"碳足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碳足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英文名称:Carbon Footprint Industry Alliance(简称:CFIA)。

第二条 联盟是由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碳足迹领域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各界,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开展学术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的非营利性联盟。

笫三条 联盟宗旨:面向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紧密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关键科学问题和现实产业痛点,在政府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指引下,充分发挥各方优势资源,建设我国碳足迹管理体系,推动我国绿色低碳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国际互通和认可的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数据体系、开展国际政策研究、搭建国际合作和交流平台、参与国际对话与磋商,深度融入全球碳足迹管理体系,构建我国的国际话语权。通过推动前沿技术在碳足迹数据、核算、认证、标签等场景的创新应用,引领碳足迹相关领域的新概念、新模式、新业态,引领全球碳足迹产业和技术发展。

笫四条 联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在确保联盟会员的生产经营独立性和法人单位权益自主性的前提下,以"建设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为共同目标,基于联盟会员工作基础、经验积累和行业影响力,充分发挥"团结、联合、协作"的资源聚集和联合攻关优势,积极探索和实践"创新、创业、共享、共赢"的合作发展理念。

第五条 联盟依托单位为清华大学(理事长单位),联盟秘书处设在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

(一)产品碳足迹方法研究。系统梳理和追踪国际通行标准、导则和规范,针对国家关于发布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的任务,优先聚焦国家关注、产业急需的重点产品,针对我国产业、产品、技术和工艺现状,研究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争取形成团体、行业和国家标准,并获得国际认可。

(二)生命周期评价背景数据库构建。针对我国产业系统、依托产业实景数据,研制单元尺度的中国生命周期评价背景数据,计算发布包含碳足迹和环境足迹的我国产品生命周期清单,报送、支持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并获得国际认可。

(三)碳足迹管理相关技术研发。针对涉碳数据要素的确权、采集、传输、使用和校验等使用场景,促进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产品碳足迹相关企业级数字化管理系统、开放数据平台、信息披露平台等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应用,确保涉碳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安全。

(四)智库与涉碳政策研究。针对我国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分级管理、信息披露等制度和实施及贸易、财政、金融、产业等政策工具机制开展研究,以专报、报告等形式服务国家相关部委业务需求。持续追踪研判国际涉碳标准和贸易政策发展趋势,定期形成研究报告,服务企业对外贸易和国家双边、多边磋商。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搭建国际合作平台,积极促进我国同欧美及"一带一路"国家间在碳足迹管理领域理论、方法、技术、人才等层面的交流和合作,增进了解、建立互信,使我国碳足迹管理相关人员与机构加入、融入和引领全球碳足迹管理体系。

(六)碳足迹专业能力建设。依托顶尖高校和专业机构,面向社会开展专业化培训,形成教材、线上课程等公共资源,支持职业体系建设。组织、联合、培育、孵化具有国际化视野的碳足迹服务机构,为全球、尤其是我国外向型及出海企业提供绿色低碳相关核算、咨询、认证和披露专业服务,促进专业服务产业发展、提升产业价值。

第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八条 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包括理事长单位1个,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各若干。

第九条 联盟理事单位由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理事及副理事长单位任期3年,任期内3次不参加联盟理事会会议,自动降级。联合发起联盟的各单位为首批副理事长单位。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自愿加入联盟,拥护联盟章程,遵守联盟有关规定,认同联盟理念,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

(三)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具有一定发展规模、处于行业骨干地位的相关单位优先批准入会。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正式申请及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联盟秘书处审核通过,作为理事会报告事项;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签署相关协议,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就联盟工作提出建议;

(二)有权参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三)有权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种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有权享受联盟提供的政策、技术等信息服务;

(五)基于自愿加入和退出的原则,有权提出退出联盟。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联盟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对联盟及其下属机构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以及其他会员单位在具体研究活动中提供的非公开数据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四)有责任与义务向联盟推荐最新行业相关信息(不含涉密信息);

(五)不得以联盟名义对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得私自以联盟的名义组织或参加联盟外的各类活动;

(六)未经联盟同意,禁止向外扩散传播联盟提供的会员专属服务内容;

(七)各会员单位推荐1名联络员,及时提供本单位可对外公布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退出

(一)联盟会员如要退出联盟,应提前30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报理事会;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出;

(二)联盟会员退出后,两年内不受理重新加入的申请。

第十五条 会员除名

联盟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研究审议后除名:

(一)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的;

(二)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纪被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

(四)损害联盟及联盟会员的声誉和利益;

(五)联盟会员资格取消后,三年内联盟不受理其重新加入的申请。

第十六条 会员变更

当联盟会员单位名称等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以下资料:

(一)更名公告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联盟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会员大会职责:

  1. 审议联盟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 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5. 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议事规则:

会员大会须有2/3(含)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由联盟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联盟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职责:

  1.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 提名、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

  4. 任命和罢免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

  5. 决定联盟会员的加入或除名事项;

  6. 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7. 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8. 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9. 召集联盟会员大会,形成联盟决议;

  10.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规则:

  1. 理事会会议须1/2(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2.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管理机制:

  1.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任期3年,理事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2. 理事由理事单位提名,经会员大会通过后任职;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提名,副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从来自副理事长单位中的理事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任职期间,出现不能连续履行职责的情况时,由该提名单位重新委派人员,接续时间至换届。

第二十条 秘书处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联盟理事会执行机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一)职责:

  1. 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日常事务;

  2. 负责联盟相关会议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3. 起草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 负责受理联盟会员加入、变更与退出事项;

  5. 负责组织开展联盟各项活动;

  6. 组织开展项目承接、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等工作;

  7. 负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管理机制:

  1. 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联盟理事会任命,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2.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运作管理

笫二十二条 联盟不收取费用,联盟会员可依据实际自愿资助联盟活动开展。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重大活动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日常管理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单位公章代表联盟公章。

第二十四条 联盟会员合作研究产生原有知识产权投入和共享规则,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原则,以及许可使用、转让和转化产生的利益分配规则等,按具体合作项目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联盟会员可获取联盟内部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制定相关方法和规范,提出方法、规范、数据、研究课题需求,免费试用技术创新成果,获取智库研究报告,大型会议及闭门沙龙席位,联合申请或推荐国家项目及奖励,参与国际合作与沟通,参与、承办或协办培训、科普、竞赛等。

第二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经理事会成员2/3(含)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终止前,由理事长单位组织成立联盟终止工作小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价值,由理事长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